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9    浏览次数:1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根据国务院九部门《通知》和市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要求,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联合制定了《天津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联系人:王稳;联系电话:022-87671781;

  电子邮箱:tjepi@12369.gov.cn))

  天津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落实市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分工方案,为继续开展好我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调结构、增活力、上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市环保重点工作,加大环境综合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污染减排任务完成,为将天津建设成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加快实施《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在2010年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等工业园区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是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投入生产。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2、全面彻查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各区县要将铅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实全面细致,取得实效,消除环境隐患,确保环境安全。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一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我市将在2011年7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本市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同时,我市还要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上收到市环保局。

  3、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行业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各区县要将年产生或贮存1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单位列为危险废物重点源,建立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并督促企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区县2011年内,应对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对污染物超标、特别是二噁英超标的焚烧设施,要依法处理并最长限期1年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停。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对进水浓度高的污水处理厂上游工业污染源加大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利用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环保、水务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的要求,各区县要督促辖区内污水处理厂于2012年底前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脱水及稳定化设施)。各区县城建、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以熊建平副市长为组长,11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巡视员吴光亮担任。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市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尽快制定本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作,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坚持联席会议、定期协调和联合办案制度,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反馈存在的问题,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整治效果

  市、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依法需要停产、关闭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停产关闭;对需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市、区县发展改革、工业主管部门,要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进行清查,按规定实施淘汰;对出租厂房、场地用于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一律解除租赁合同,予以清除。

  市、区县行政监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切实抓好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着力解决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扰环保执法的问题;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问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问题;环保部门滥用审批权、评审权、执法权谋取利益等问题。对重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市、区县建设部门要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市、区县水务部门要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的督促和监管力度,对不能正常运行的项目要限期整顿。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依法对已建成的生活废弃物填埋场及焚烧厂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对垃圾渗滤液及焚烧飞灰等重点污染物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严防二次污染。

  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县工商部门要及时责令被依法关闭企业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相关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区县安监部门要加强铅蓄电池企业劳动保护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肃查处铅蓄电池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止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市、区县水务部门要做好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引滦水源保护,对设置在河道、水库的排污(水)口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排污(水)口门的情况档案,依法加大对违法设置排污(水)口及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依法查处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的相关违法行为。强化排水许可管理。

  市、区县电力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不断降低火电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保证减排任务的完成;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三)加强督查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大环保专项行动的督察督办力度。根据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容、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行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继续充分发挥挂牌督办制度的作用,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的严重污染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将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格追究责任,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保证整治效果。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将对上年度我市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和环保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9月)

  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区县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6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区县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报告主要做法与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措施及工作计划,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月底前,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我市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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