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5-31    浏览次数:1

 

 

粤财法[2005]4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参照执行财税[2005]14号文的优惠政策。具体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以省政府确定和公布为准。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财税[2005]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

  三、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策确定和公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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