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14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自本市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以来,各税务分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本市的补充贯彻意见,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开展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各税务分局要在巩固前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集贸市场税收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继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各税务分局要继续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及本市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第二阶段的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下一步整治重点是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各类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及进入各个商务楼、办公楼注册、经营或设立办事处的各类公司或企业。

  三、时间安排与统计上报工作

  1.整治时间至2003年2月底。期间在11月15日前,各税务分局应进一步对前阶段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为总局进行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各税务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4号)规定,继续统计数据,填写报表(样式附后),逐月上报市局稽管处。具体上报时间为:12月10日、2003年1月10日、2月10日、3月5日。上报的数据为第二阶段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不包括第一阶段已上报数据),并逐月累计。

  各税务分局还应就继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作好总结,并于2003年3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局稽管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