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4-11-25    浏览次数: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提出了我省衔接落实有关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

行政审批制度是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并逐步取消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等,明确提出今后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设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审批事项。2014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决定通过一年时间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明确清理对象为已向社会公开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提出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按照国家要求,去年10月,我省结合推行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按照“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原则,对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属政府内部事项的转为内部管理,少数符合条件的依法转为行政许可。一些确需保留、暂不具备条件转为行政许可的,调整为其他权力等事项,提前清理取消了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今年5月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汇报。会议指出,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从源头预防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届中央政府成立之初,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53项。经过全面清理,取消258项,占比约57%;新设行政许可20项,占比约4%;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84项,占比约19%;调整为其他权力并进一步改革的91项,占比约20%。这标志着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全面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历史概念已不复存在。今后,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印发后,省编办第一时间对国务院这批取消和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逐项研究,在广泛征求项目涉及部门和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办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具体衔接落实意见,报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由省政府以《通知》形式印发实施。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这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6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含17个子项),我省有对应事项的5项全部取消,如省科学技术厅取消“国际科技展览会及重大活动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取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等,这些事项取消后,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含4个子项),我省有对应事项的18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如将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省级工程实验室认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省财政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审核转报”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调整审核”、“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土地、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核”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等,这些事项的审批对象都是省直机关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审批结果不涉及社会公众,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今后要严格加强规范管理。

三、《通知》的贯彻落实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坚持做到“四个一律”和“两个全程”,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抓好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落地生效和运行监管,确保“放、管、服”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信息来源:省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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