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3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16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精神,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

  2003年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核定工作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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