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用定额完税证征收的时经营税收收入分解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14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本市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6号)精神,现对采用定额完税证征收的临时经营税收收入在入库前按税种进行分解的事宜重新予以明确,详细请见附件《采用定额完税证征收的临时经营税收分解一览表》。

  原(94)税四代2号通知及(98)税四便8号通知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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