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4-06-09    浏览次数:2

  一是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3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12年抚恤标准基础上,按财政部和民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是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的每年分别提高1810元、1550元、1460元,农村的每年分别提高1040元、990元、950元。

  三是红军失散人员每年提高1780元。

  四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年分别提高600元和420元。五是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年提高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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