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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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