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来到福建省财政厅政务信息网参与我们今天的“福建财政”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了省财政厅税政处陈朝春处长接受专访。我们将与陈朝春处长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跟大家进行交流和互动。
[陈朝春处长]很高兴有机会与广大网民交流。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2]71号)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其中,北京市为今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12月1日。
[主持人]请陈朝春处长首先介绍一下营改增试点的背景和意义。
[陈朝春处长] 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小额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所有的货物和劳务,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
[主持人]我省营改增试点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陈朝春处长]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试点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适用税率: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分为四档,(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2)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除外)为11%,(3)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为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实施零税率;
3、收入归属:试点改革暂不涉及财政体制调整,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然归属试点地区;
4、征收部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改由国税部门征收,应税服务出口退税也由国税部门办理;
5、试点过渡政策: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在优惠政策转换上,试点地区纳税人原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改为免征增值税或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试点政策模式不动,即试点行业范围、试点方案及政策安排与上海一致。
[主持人]那营改增试点会对我省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陈朝春处长]当前,我省正在全面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平潭综合试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厦门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全力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别是对于我省充分发挥对台独特优势,先行先试,积极承接台湾现代服务业转移,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我省将紧紧抓住改革试点的重大机遇,全力以赴、全心投入,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主持人]为什么选取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行业呢?
[陈朝春处长]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是现代物流业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交通运输业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范围,运费发票已经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本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主持人]陈处长,距我省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的时间已经很近了,请问我省的相关工作都准备好了吗?
[陈朝春处长] 我省营改增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已全面就绪。主要是:
1、组织领导方面:省市县都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工作方案;财税、交通等相关部门召开了系统动员部署会议;省营改增办公室两次召开督导会议,并组织人员分赴各地市督导。
2、制度机制方面:制定了试点工作的预算管理、金库管理、会计处理和出口退税等一系列配套办法;建立了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试点纳税人征管归属问题;制定了税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试点纳税人征收管理事项、优惠政策和具体办理流程;制定了应急预案,有序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各类涉税事项。
3、征管准备方面:完成了对税务系统的培训;明确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完成了防伪税控系统和稽核系统软件升级和综合征管软件有关模块的测试;各种所需发票已发放至每个办税大厅;各地市也完成了征管各有关系统的调试、准备工作。
4、宣传引导方面:已全面完成对纳税人的培训;走访调研了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和咨询鉴证业等企业、行业协会;开通了试点工作专栏和咨询热线电话,日均接受咨询近200次,总量超过1万人次;在福建电视台、福建日报、海峡财经导报等省内媒体设立试点工作专题,跟踪宣传报道;各地市对重点企业还进行了“一对一”辅导和沟通。省政府明天还将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工作情况,介绍征管办法和财政扶持政策等。
5、财政政策方面:针对营改增过程中的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问题,经省政府批准,发布了我省的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公告,以消除顾虑,安定民心。
[主持人]陈处长,谢谢您对营改增的相关问题的解答。下面我们看看网友对营改增试点工作有什么问题?
[陈朝春处长]好的。
[主持人]网友“云走八闽”提问:试点以后,企业交税是到地税交还是到国税去交?
[陈朝春处长]营改增方案中关于税收征管的问题是比较明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征管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主持人]网友“马路经济”提问:陈处长,您好!我们是做货运物流的,据说营改增试点后交通运输行业税负会有一定幅度的上升,针对这个问题,听说我们省已经出台了专门的财政扶持政策,请问都有些什么具体内容呢?
[陈朝春处长]这个问题大家都很关心,这里,我再简要介绍一下:为妥善处理税制转换过程中的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问题,保证试点改革工作平稳开展,我厅已在《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上发布了政策公告。过渡扶持对象是:实际税负有增加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其增加的税负计算依据为: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的部分。过渡扶持期限是: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执行到此次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过渡扶持方式是:采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年中拨付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方式,对税负升高企业予以扶持。过渡扶持资金由各市县(区)政府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专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主持人]网友“新点设计”提问:我们公司取得的外地非试点地区的发票,是否可以继续抵扣销售额,然后进行征税?原来我们营业税是执行差额纳税政策的。
[陈朝春处长]根据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主持人]网友“一帆风顺”提问:你好,我单位职工为我们单位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也要缴增值税吗?
[陈朝春处长]这种劳务叫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不需缴纳增值税。非营业活动,包括:(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网友“1 1>2”提问:我公司是做资产评估的,请问营改增试点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陈朝春处长]营改增试点对中介行业和中介机构的各方面影响主要包括:一是对中介机构财务的影响,涉及其税收成本等;二是对中介机构商务的影响,涉及其商机、定价机制及合同条款等;三是对中介机构工作的影响,涉及其纳税申报、业务流程等。我们已经建议省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协会对行业的影响做详细的分析,进行客观、公允的判断,引导中介机构全面、客观认识营改增试点带来的影响和机遇。
[主持人]时间过得真快,本次在线访谈已接近尾声,祝愿我省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谢谢陈朝春处长今天接受我们的访谈,也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次在线访谈到此结束。
[陈朝春处长]谢谢主持人,谢谢网民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