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21    浏览次数:3

皖农合函〔2015〕594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项目

实施指南的通知

 

各市农委(畜牧、水产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相关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25号),中央财政2015年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建设项目资金260万元。《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5年中央财政部分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912号)已经将资金下达有关市县。

为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5〕26号)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项目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7月15日        

 

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

项目实施指南

 

一、项目背景

1.资金额度。《财政部关于下达2015年相关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25号),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建设项目资金260万元。《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5年中央财政部分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农〔2015〕912号,追加市县指标211号)已经下达有关市县。

2.项目要求。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5〕26号)要求:扶持对象坚持好中选优,以2014年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评定的国家级示范合作社为主。从事产业属于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茶叶、畜牧、淡水养殖、农机、手工编织等。重点支持示范合作社自身能力建设,包括兴办仓储、冷链、加工业务和市场营销。

3.资金分配依据。以2014年国家九部委联合评定的我省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在各市的分布作为唯一分配因素。按照260万元扶持26个国家示范社,单个项目权重系数为0.15。同时,兼顾规模较小的市,计算出各市的分配数额。宣城、安庆市各30万元,宿州、阜阳、六安、亳州、滁州、黄山市各20万元,合肥、池州、芜湖、马鞍山、蚌埠、淮南、铜陵、淮北市各10万元。

二、实施名录

由各市自主择优选择扶持2014年国家九部委联合评定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每个示范社扶持10万元)。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优先扶持农业部认定的2014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我省共13家)。

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国家示范社。

对于2013、2014年已经承担过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项目的27家合作社,本次不予安排。

没有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予安排。

详细名录见附件。

三、项目备案

各市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由市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要求,制定项目实施计划,采用公开竞争立项法将项目落实到实施主体。同时,要将资金分配结果书面报省农委财务处、合作经济指导处备案。电子文档报至ahnwhzjjzdc@163.com。各市农业主管部门要将相关项目申报书、项目审定过程资料等专档保存、备查。

四、项目评价

1. 评价指标。主要评价项目实施主体是否符合名录要求、项目确定程序是否规范公开、项目实施单位是否专款专用、以及在项目规定的实施内容方面取得的成效和示范带动作用(同省级财政专项评价指标)。

2. 评价方法。年终以市为单位进行项目自查总结,对照项目申报任务书自查目标完成情况,提供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省农委将结合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抽查,一并进行评价,并作为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项目审计

对切块下达各市的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项目资金,由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专账核算,绩效考评和抽查时将依据账目清单核对实物及工作量。

 

联系人:钱东方、章新振

联系电话:0551-62656413、62666823

电子邮箱:ahnwhzjjzdc@163.com

通讯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193号     邮编:230001

 

附件:1.2014年国家九部委联合评定的我省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名录

2.2014年农业部认定的我省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名录

3.2013、2014年已经承担过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项目的合作社名录

皖农合函〔2015〕59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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