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中小企〔2011〕59号
关于开展2011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
为规范和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服务内容、认定条件和程序等事项。为做好2011年我市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查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等。示范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2009年底前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2010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要服务于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示范工业园区等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二、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凡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一)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2010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
(五)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清单。
(六)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2010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3);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
(八)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九)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上报电子版。
三、示范平台政策扶持
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根据示范平台开展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业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绩效考评及收费情况等,运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四、申报工作要求
滨海新区示范平台申报名额不超过6家,其他区县不超过2家。申报材料(含电子版)请于2011年7月5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同时,请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督促已认定的示范平台(名单见附件4)按《暂行办法》要求,于7月5日前上报平台2011年上半年运营简表。
附件:
附件1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xls
附件2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xls
附件3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表.xls
附件4天津市已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xls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王爱民;电话、传真:24219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