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中小企〔2011〕68号
关于开展2011年天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
为推动我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工作,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服务内容、认定条件和程序等事项。为做好2011年我市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基地申报条件
创业基地是指依托楼宇、示范工业园区、都市工业园区、孵化器或其它场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为创业企业创立发展提供功能齐全的生产经营场地和综合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较为完备,满足一定数量小企业创业需求的场所。申报的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业基地建设符合国家和我市建设规划,产业定位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运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创业基地具有良好的载体功能。基地内道路、水电、环保、通讯等基础设施,以及会议、商务、培训、仓储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创业基地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面积。
(三)创业基地具有良好的服务功能。应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素质较高的服务队伍,以及外部专家和创业辅导资源,可为入驻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创业策划、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物管后勤等相关综合性服务。
(四)创业基地运营业绩突出。具有培育创业企业孵化以及连续滚动育成小企业成长的功能,入驻企业具有一定的保有量。
二、创业基地申报材料
凡申报创业基地的单位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推荐表(见《暂行办法》附件1)。
(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2.近三年创业基地建设及创业服务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主要工作业绩及对中小企业创立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和典型案例);
5.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6.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三)创业基地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服务人员姓名及职称、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
(四)创业基地建设批文、建设工作方案及相关证明。
(五)创业服务工作情况,包括服务机构名单及服务内容、服务成效,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景照片等)。
(六)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见《暂行办法》附件2)及至少20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上一年服务企业情况表(见《暂行办法》附件3);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
(八)运营单位上年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九)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申报材料上报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
三、创业基地政策扶持
优先推荐创业基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根据创业基地的建设项目内容,以及开展的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等,运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予以适当补助。
四、申报工作要求
滨海新区创业基地申报名额不超过4家,其他区县不超过2家。申报材料(含电子版)及创业基地上一年度运营服务情况表(见《暂行办法》附件4)请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