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6-06-02    浏览次数:3

 

 

  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以来,我国企业积极适应国际市场需求,针对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等日益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研发关键技术,实施技术改造,开展国际认证,提升技术竞争力,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不断增加,总体质量和安全、卫生、环保水平及经济效益逐步提高,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工作取得了实效。

  但是,伴随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深入,传统的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等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逐步减弱,日益活跃的技术因素正在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多数企业目前还不能很好的适应这一趋势,对目标市场准入条件的变化不敏感,产业链实现技术整合、联合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能力很弱,出口商品中仍然普遍存在着技术含量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少,易受国外技术壁垒限制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整体提升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技术竞争力,必须加强政策引导,更好地鼓励和支持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在“十一五”期间,要逐步实现对主要国际市场的技术准入条件的动态监测;要向企业无偿提供重点出口商品的技术指南服务,并在每个重点商品领域培育若干自主创新的示范企业;要重点发展并掌握跨越国外技术壁垒的关键技术;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结构调整,及时调整相关产品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要重点培育并显著提高企业主动适应国际市场不断严格的技术要求的能力,自主应用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提高出口综合效益的能力,运用自有优势技术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为实现上述目标,现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如下:

  一、制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规划

  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根据促进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切实可行的目标和规划,有条件的要制定配套鼓励政策和措施。

  各地区要把规划重点放在对本地区外贸发展,尤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意义重大的商品和企业上;各行业要把规划重点放在对本行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跨区域产业集群、产业带,以及制约本行业对外贸易竞争力的关键技术上。努力避免或减少国外技术壁垒对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

  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科技兴贸、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认证认可等联合工作机制的作用,集成各方资源,分工负责,共同促进本地区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在向企业传达国外最新技术要求、我国产品遭遇国外扣留、退货或预警信息及指导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二、实施对国际市场技术准入条件和出口商品技术竞争力的监测

  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要客观、及时、有效地跟踪研究主要目标市场对本地区、本行业重点出口商品的技术准入条件(尤其是国外新制修订的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和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及我出口商品被国外预警、扣留、退回或销毁情况,建立和完善出口商品技术竞争力监测体系,形成动态监测及定期报告制度,定期衡量出口商品的技术水平与市场需求的适应程度,调查和评价国外技术壁垒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辅助决策和规划。

  各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各行业组织要按照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及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安排,组织企业参与对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通报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食品卫生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的研究、评议工作,及时、有效地反映既符合WTO规则,又代表我国整体利益的评议意见,争取对我出口有利的目标市场环境,使国外最终出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国外技术要求的变化情况快速做出适当调整,以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目标市场新的技术要求。各部门和企业可直接登录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TBT、SPS通报咨询中心网站了解和下载最新通报措施的情况。

  三、完善对企业出口经营活动的技术服务

  商务部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企业在出口经营活动中的实际需求,针对重点出口商品,组织有关地区、行业组织、研究机构等制定并统一发布《出口商品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企业了解并掌握目标市场的技术准入条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引导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规避国外技术壁垒可能带来的贸易风险。“十一五”期间,为企业无偿提供的《指南》服务将至少涉及年出口额50%的商品。

  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鼓励相关的技术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为企业出口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的作用,向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提供最新的和权威信息,以及我国产品被国外扣留、退回、销毁或预警的信息,支持和帮助企业适当规避风险和进行有目的的整改。

  鼓励探索采用多种方式,逐步完善技术服务体系,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出口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技术壁垒问题。

  四、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标准管理

  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制定国内标准时,要大大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强与国际标准组织的合作,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并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争取在国际标准制修订中充分体现我国应有利益。进一步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鼓励企业通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直接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建议,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重点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领域以及农业、环保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标准立项和制定。

  五、加强认证认可体系建设,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认证认可主管部门要逐步健全符合匡际规则和运行做法的认证认可体系,逐步完善认证认可法规、市场监管、产品认证、检测和检查机构管理及市场监管和认证认可国际互认活动。推进实施国家信息安全、农产品、环保产品等新的自愿性认证和跨部门认证。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逐步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目录。稳步推进国际互认活动。积极参与认证认可国际规则的制修订工作。

  六、统筹资源,集中解决当前具有共性的技术壁垒问题

  商务部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对目标市场特殊技术要求的动态监测情况,充分征求产业界的意见,分析我国现实存在的差距,提出需要重点发展的尤其是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技术和高新技术,制订并动态调整《跨越国外技术壁垒的重点发展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集成各有关方面的资源,对发展《目录》中所列技术的活动优先给予扶持。“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发展并掌握对外贸易领域急需的关键技术,促进企业跨越国外技术壁垒;继续在对外贸易领域推广并普及节能、环保等方面的高新技术,提高出口贸易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各地区、各行业可根据《目录》结合实际发展需要。提出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需要重点发展的技术目录。

  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各行业组织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并指定专门机构和适量人员专门负责应对国外技术壁垒工作,切实发挥企业与政府约桥梁作用,并加强行业组织之间的协调和联合,实现上下游产业链的技术整合,互通信息,形成跨行业合力,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收集、研究、分析并向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反映企业遭遇的技术壁垒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根据需要参与对外交涉,维护企业和行业的利益。提倡各有关行业将《指南》作为规范出口经营行为的重要自律守则之一,从源头抓起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竞争力,树立和维护行业在国际市场的整体形象。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应对国外技术壁垒

  鼓励出口贸易公司和生产加工企业指定或设立应该对国外技术壁垒的专门部门和适量人员,负责跟踪、研究、应对及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遭遇壁垒情况;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向企业传达国外最新的技术要求并指导企业有效应对。鼓励企业自愿试点,参照《指南》组织出口经营活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并提供优先指导、服务、培育等政策文持。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国外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卫生措施的研究,鼓励和支持试点企业在应对国外技术壁垒,提升技术竞争力,开展研发关键技术、技改、国际认证等方面的活动。

  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育,达到统一评价标准的试点企业可以申请成为自主创新示范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受试点企业的申请,实施初审,并报送至商务部。经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综合评审,商务部将确定并公布示范企业名录,并对示范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走出去”等方面给与鼓励和支持。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企业自主提升国际竞争力。要充分运用税收、信贷、财政等经济手段,鼓励和引导企业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主动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提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十一五”期间,要培育若干家重点企业,通过关键技术、核心标准等手段成功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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