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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50)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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