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3-17    浏览次数: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50)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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