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
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8号令)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4号)及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0]1276号)规定,现将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进行监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机动车停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公开明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以标价牌和价目表的方式进行公示,标价牌应竖立或悬挂在存车场所醒目位置。除标价牌外,价目表应悬挂或张贴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
四、标价牌内容详见附件1—8。价目表内容详见附件9。
五、机动车停车经营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机动车停车经营企业要将明码标价内容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监制。
七、机动车停车经营企业不按照本通知执行明码标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机动车停车收费明码标价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机动车停车收费标价牌(一类道路停车泊位)
2、机动车停车收费标价牌(二类道路停车泊位)
3、机动车停车收费标价牌(三类道路停车泊位)
4、机动车停车收费标价牌(一类地面公共停车场)
5、机动车停车收费标价牌(二类地面公共停车场)
6、机动车停车收费标价牌(三类地面公共停车场)
7、机动车停车收费标价牌(医院、车站、机场)
8、机动车停车收费标价牌(公共建筑停车场)
9、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价目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停车 收费 明码标价 通知
2011-59号文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