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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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