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呼之欲出 行政机关要依法办事

发布日期:2002-09-23    浏览次数:2

   一个穿着便服的人闯到某人家中,声称自己是警察,要执行公务。在他没有出示有效政件的情况下,被户主拒绝。这个户主因此被扣上“妨碍公务”的帽子,并被拘留15天。户主以警察的行为违背正当程序为由诉至法院,而法院认为中国法律没有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前必须出示证件,因此判决该户主败诉。

  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从程序上进行制约的《行政程序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任意性很强,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常常受到侵害。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课题组”组织13名专家学者,试草拟了我国第一部《行政程序法》。9月16日至17日,该中心组织全国40多位知名行政法专家教授,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充分的研讨。

  一位法学家告诉记者,和行政程序相关的问题在现实中比比皆是。例如:

  当高等院校开除学生,或者拒绝向毕业学生颁发毕业证或学位证,学生是否可将学校告上法庭?行业协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在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充当行政诉讼被告?

  一个公民和政府签订合同后,正当他认真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突然毁约,导致这个公民遭受损失;农民在政府的指导甚至强制命令下种植某种作物,最后却亏损惨重;公民的房子住得好好的,突然被政府通知说要征收……类似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和行政征用行为,是否应当有一个法定的程序,公民是否可以因此将行政机关诉上法庭?

  还有一种情况是我们经常会碰到的,一项正常申请,行政机关总是拖着不办理;到行政机关办事,往往找不到人,办不成事。对于这种属于行政机关法定义务的事务,是否应当有法律规定其办理的程序和时限?对于行政机关上班的时间保证,是否应当有法律明确规定?

  虽然自1989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一些重要法律法规,行政机关的行为因此受到司法审查,但从规范行政程序方面看,这些法律尚有不足。“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就是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根本,就在于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一位行政法教授说。

  记者注意到,这部共106条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内容丰富,包括总则、行政程序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一般制度、特别行政行为程序、行政救济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草案不仅将所有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程序的主体,而且还包括了“依照本组织章程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团体。

  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如指示、命令以及处分,也纳入了程序法的调整范围。草案还将听证制度列专章加以特别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出了行政行为的诚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体现诚实、信用和善意。此外,草案要求行政机关适时公布有关信息,如各种规定、机关的组织职权、办公时间和地点以及办事程序和标准等。

  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告诉记者,从1996年开始,北京大学有关专家就着手研究起草这部法律,一直到今年暑假期间才最后定稿。为了这部草稿,前后有13位专家参与,历经3次大的讨论。此次召开的研讨会,就是请全国的知名专家学者一起研究补充。

  知名法学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教授介绍说,全国人大此前已经成立了《行政程序法》起草研究小组,由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教授担任组长。受法工委委托,小组早就开始了这部法律的研究起草工作。到现在为止,通过两次较大的研讨,研究小组已经定下了法律的整体框架。目前,有关起草工作对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调研已经结束,对地方的调研仍在继续。

  据应松年教授介绍,在国外,《行政程序法》各有不同版本,短的30多条,最长的则有300多条。目的都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罗豪才教授在16日的研讨会上说,法治不能只重结果不重过程,行政程序法的起草,正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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