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8号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关于调整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1)2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0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9元,3倍为12897元。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2897元缴存基数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单位为个人在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12897元缴存基数内实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30日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