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关于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公告。
公告说,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天线、馈线、塔桅、地网、光缆电缆线路、发射转播传输设备、卫星接收设施等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优质地传送到千家万户,是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
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转、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任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干扰广播电视节目正常传输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依法严惩。广大干部群众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和保护工作,如果发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当地110或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