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06    浏览次数: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科委),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税,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药产业稳步发展,医药产品出口逐年递增,总体水平已经在发展中国家处于领先地位,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我国医药产品出口中存在的自主创新能力弱、国际化导向差、出口经营方式粗放、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越来越制约着我国医药出口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也日益影响着我国医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抓住本世纪头20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提高我国医药核心竞争力,大力促进我国优势医药产品出口,是带动国内医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提高出口质量和效益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卫生部、税务总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医药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做好各项工作。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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