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建二〔2011〕21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委、局,各集团公司:
为了加快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我市对外贸易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88号),结合我市出口基地及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1年度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支持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加快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促进具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支持外贸结构优化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强品牌培育。
(三)符合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支持对象是我市经认定的各类出口基地。
支持内容是为出口基地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类平台建设。
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类型包括:
(一)产品设计中心。为基地内从事服装、鞋帽、电器和五金等产品出口的企业提供款式、造型等产品和外观设计的公共服务。
(二)公共试验检测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分析测试中心。
(三)公共技术研发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实验协作等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四)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的平台。
(五)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为基地内企业建立可共享的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六)国际营销服务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品牌策划和推广、公关宣传、市场推介、企业交流、售后服务等公共服务。
(七)国际孵化器平台。为基地内的初创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等公共服务。
(八)公共交易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以开展对外贸易为主的交易场所(包括专业市场、境内外展览会等),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洽商、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的公共平台。
(九)公共展示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面向国际市场的产品或企业集中展览、展示和宣传服务的公共平台。
(十)公共信息平台。为基地内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等各项公共服务的平台。
(十一)公共培训平台。为基地内企业集中提供与加快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要求相适应的专业人才培训服务的公共平台。
(十二)公共物流平台。为基地内企业提供与基地主要产业相关联、并形成规模的仓储、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公共平台。
三、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支持重点
(一)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对2010—2011年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如下费用(2010年已经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费用除外)给予资助,具体包括:
1.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设备购置或技术购置支出(物流平台的运输工具除外);
2.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发生的系统和技术开发费用;
3. 与提供公共服务有关的技术资料、信息资料、统计资料购置费用。
4.公共展示平台和公共培训平台为提供公共服务所发生的场租费用。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部分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符合条件项目实际支出的50%。
(二)支持重点。对国家级出口基地及重点培育出口基地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为上述出口基地内企业提供服务的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予以优先支持。
四、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的条件
(一)为出口基地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能够为出口基地内相当比例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务运转情况良好,具备扩大服务功能的潜力,并与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优惠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公共服务单位所提供的优惠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申请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资格的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良好的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违规、违纪情况。
(三)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还应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资格。
五、申请专项资金须具备的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资格。2010年度已获得我市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资格且符合本通知平台类型及条件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
六、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申请支持内容、投资规模、项目建设时间等。
(二)2010年-2011年期间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2010年已经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费用除外)的业务合同、发票等。
(三)与基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签署的优惠服务协议。
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初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市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委、局和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所属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区县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进行初审;市属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委 。
项目申报期限为201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八、项目复审与专项审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复审合格项目的建设费用进行专项审计。
九、项目的最终审定与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结论确定对项目的资金支持额度。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由市财政局将支持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十、专项资金的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市商务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平台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予以处理。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