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蓟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蓟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你委《关于调整蓟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蓟发改请[2011]18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5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县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县城镇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工程费用。
二、大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元计征。
三、大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55号)规定执行。
四、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配套 收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