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1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关税宏观调控作用,国家每年根据国内经济和进出口企业贸易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2004年以来,我市上报的关税政策调整建议部分被采纳,多种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得到不同程度的减让,降低了相关企业进口商品成本,增强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关税调整方案建议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11〕38号)要求,现将2012年关税调整方案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出增列税目建议的基本条件
拟提出关税政策调整建议的单位,应着重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有足够的税目资源;二是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分类标准不冲突;三是与现行的本国分类方式相协调;四是具有一定的贸易量;五是代表相关行业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六是为国家宏观调控及相关经济政策、管理措施服务;七是具有统一稳定的标准,技术上可区分,考虑通关环节的可操作性。
建议单位提交增列税目建议材料,应包括产品标准中、英文名称,产品目前报关使用的HS税号,增列税目的理由(如反倾销需要、统计目的、进出口潜力大、实施进出口监管措施等),商品物理及化学性质描述及进出口数量等有关技术指标及数据。
二、调整进出口暂定税率建议的原则
调整出口暂定税率建议,可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二是鼓励劳动密集型产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三是结合国内、国外经济形势适度调整出口暂定税率,促进出口稳定发展。
调整进口暂定税率建议,可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一是进口税率不能高于承诺税率;二是已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原则上不设定进口暂定税率;三是对不可再生性资源进口可考虑实施低税率;四是对于中间产品要兼顾上下游;五是对降低农产品进口税率要慎重;六是可以对同一税目中的部分产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
建议单位提交调整进出口暂定税率建议材料,应包括要求调整暂定税率商品的标准名称、税号,调整暂定税率的理由,国内供需情况,市场价格和进出口数量等方面内容。由于现行进出口关税暂定税率属于年度暂定税率,原则上只在本年度有效,因此对建议在明年继续执行进出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应提出明确的理由和意见,一并报送。
三、有关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关税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08〕9号)要求,撰写详实的书面报告, 并据实填列相关附表。提报的建议要理由充分、数据详实、资料完整。
2. 世界海关组织(WCO)于2009年6月发布了2012年版协调制度,计划于2012年1月1日起在《协调制度公约》各缔约国执行。2012年版协调制度对2007年版进行了221处修订。请各有关委、局对所属单位提交的税目调整建议进行严格审核,本着少而精的原则报送我局。
3.本年度实施进出口关税暂定税率的单位,如在2012年继续执行进出口暂定税率,应明确提出申请。
4.各有关委、局负责组织所属单位报送关税调整建议,并请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所属单位提报建议以正式文件报送天津市财政局,并将文件电子版传送至天津市财政局税政处电子邮箱。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天津市财政局税政处
联系人:贾维
联系电话:23311562
电子邮箱:shuizhengchu737@sina.com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