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农)指〔2012〕17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级财政根据省统计局2012年上半年全省分县能繁母猪存栏量146.5625万头,下达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省级6580.44万元(详见附件1),列“2130120稳定农民收入补贴”科目支出。
为组织实施好补贴政策,现将《福建省2012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2012年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分档补助明细表
2.福建省2012 年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2
2012年福建省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养殖场(户)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继续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为实施好补贴政策,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 全省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存栏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其中省级财政按市县转移支付分档情况进行分档补助(即按“6.4.2”比例补助),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第四档晋江、石狮、福州本级及辖区、泉州本级及所辖区和厦门市自行承担。
(三)补贴资金 各县(市、区)按照各地核查数发放补贴资金,省级财政根据省统计局2012年上半年全省分县能繁母猪存栏量146.5625万头,按我省补贴标准拨付省级补贴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需承担补贴标准、核查数与统计局上半年公布数之间差额两部分资金。晋江、石狮、福州本级及辖区、泉州本级及所辖区和厦门市自行承担,具体比例由各有关设区市确定。
(四)补贴方式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 “一卡(折)通”的形式将兑付到养殖场(户),暂不具备实施“一卡(折)通”的地方,可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实施程序
(一)县级摸底,挂标建档。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对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能繁母猪县级统计表(附表1)。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见人。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见标。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
(二)审查核实,拨付资金。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于11月26日前上报市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审核的能繁母猪数量,于1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给养殖场(户)。
(三)市级汇总,审核把关。市级农业部门在各县登记汇总的基础上,填写能繁母猪市级情况汇总表(附表2),并对全市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县,要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市级农业部门审查核实后,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于12月10日前将附表1、附表2联合上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各市上报前务必认真核查,确保附件2、附件3汇总数据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要落实责任。各设区市农业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好能繁母猪数据统计与核查工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力量,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市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县级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虚报统计数据的市予以通报。
(三)要强化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市、县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市、县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保证数量核查等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省级下拨的补贴资金。
(四)要加强总结。各设区市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于12月15日前分别将2012年政策落实情况及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表3)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农业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