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宗教场所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市燃气集团、有关燃气经营企业:
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商请将我市宗教场所使用天然气调整为民用气价格的函》(津民宗函[2011]16号)收悉。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民族宗教事业健康发展,减轻宗教场所负担,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就我市宗教场所天然气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宗教服务场所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二、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宗教场所,是指经市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寺观教堂。
三、以上价格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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