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9    浏览次数:2

(2008年1月22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京质监标发[2008]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在《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的基础上,就地方标准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

  正式立项的地方标准二类项目(研究项目)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取得科研和调研分析成果,形成标准草案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由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制定项目)。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将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公文;

  (二)标准草案;

  (三)研究成果报告。

  我局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标准草案是否有明确的技术内容;

  (三)研究成果报告是否包含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是否包含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的情况及意见;

  审查通过的项目调整为一类项目,列入当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应确保当年完成项目任务。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仍作为二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可再次提出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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