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谢仁立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1-07    浏览次数:3

  泉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同意谢仁立同志执业机构变更的意见》(泉司〔2012〕12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省厅同意谢立仁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由原来的福建省连城县公证处变更为泉州市泉港公证处。

  此复。

  福建省司法厅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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