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办医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11-14    浏览次数:4

  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是加快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作用。我省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早,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院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 年)》和《关于加强省会中心城市医院资源配置和建设的意见》,对全省医疗资源进行重新规划,明确公立医院的数量、规模,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台资举办医疗机构和中间性医疗服务设施,包括康复、护理院、护理站、老年病和慢性病专科医疗机构,明确在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同时,各有关部门也从放宽规划准入限制、建设用地、税收、医保定点、人才引进、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职称评定、学术科研等方面为民营医院的发展创造好的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落实,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积极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这些举措鼓舞了投资者来闽办医的热情。近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在卫生改革发展中,鼓励和扶持社会资本办医,对于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就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我省对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有哪些具体的措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条件登记管理。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综合医院,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强、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与建设。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融资租赁、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坐堂医诊所。

  福建与台湾一水相隔,两岸间医学交流合作日趋频繁,我省在支持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我省积极鼓励和支持境外资本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鼓励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医疗机构与我省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大引资力度,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或服务提供者到我省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独资医院。支持台、港、澳医师到我省短期行医。进一步细化鼓励支持台资医院发展的有关政策,在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大型设备配置等各方面落实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为台资医院引进人才和吸引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鼓励支持台湾医师来闽执业,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来闽短期行医的台湾地区医师的执业注册、资格认定和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提供便捷的服务,促进更多的台湾医师来闽行医。

  对于已经取得执业许可,并开展诊疗活动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政府对其有哪些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通过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补贴等方式,扶持非营利性非公立医院发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承担的“三无”病人医疗救治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符合规定的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享受公立医院同等补助政策。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对新办的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严禁利用社会办医项目圈地、占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实施细则》中对社会资本办医在税收、医保、金融服务等多方面,都有操作性强的政策是哪些?

  我们在年初的调研中也了解到,既往有些优惠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有些政策不够明确和细化,落实不够到位的情况。因此,我们在吸收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明确。在税收政策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在医保政策方面,对符合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均应及时将其纳入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其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报销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应认可非公立医疗机构资质。除了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外,保险公司原则上认可二级及以上的医保、新农合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保险理赔范围。针对在建民营医院贷款难的问题,明确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对符合《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闽经贸中小〔2010〕853 号)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贷款,可享受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目前面临最大的困境是人才问题,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都有哪些扶持政策?

  为了扶持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在《实施细则》明确了四项政策。一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鼓励非公立医院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提取金额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5%内的可税前列支。二是将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纳入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计划,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引进享受当地政府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三是完善公立医院对口帮扶非公立医疗机构机制。确定一批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创新帮扶模式。公立医院可以无形资产、管理团队、医疗技术入股形式,参与经营或托管非公立医疗机构,形成紧密型的合作机制,提高帮扶实效。积极推行医师多点执业,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四是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医院或非隶属关系附属医院等。吸收非公立医疗机构专家进入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院评审、职称评定医疗事故鉴定伤残鉴定专家库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参加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申请科研项目、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经费补助,并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实施细则》中对优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有哪些政策?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推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定期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和医疗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一是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权益。及时将各种政策法规、文件传达到非公立医疗机构,邀请代表参加学术和工作会议,落实其知情权和参与权。积极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并纳入全省医疗卫生信息平台管理,实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院与公立医院之间实行同级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二是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工作,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五位一体”医患纠纷处置机制范围,为非公立医疗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医患纠纷调解机构要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创建平安医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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