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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0号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3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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