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地方标准贯彻实施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2-10-29    浏览次数:2

京质监标发[2011]325号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烟花爆竹质检站、烟花爆竹专营单位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要求,结合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工作实际,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我市烟花爆竹安全地方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地方标准DB11/ 358-2011《烟花爆竹安全 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以下简称“《标准》”)已批准发布,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标准》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总结了本市近几年烟花爆竹安全爆竹管理的成功经验,广泛听取了生产企业、专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检验机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可以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即《标准》第5章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支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实际需求。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手段,加大《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要将《标准》实施与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切实使《标准》落到实处。

  三、《标准》规定了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等强制性要求,是进京烟花爆竹生产、采购、销售和燃放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负责进京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符合《标准》的各项规定,不得将违反《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给在京从事烟花爆竹经销的单位和个人。

  烟花爆竹专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的规定对进京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规格和品种进行把关,并把《标准》作为采购合同签订的附件,切实做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产品不采购、不入库、不销售。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要对产品进货渠道严把关,保证从正规渠道进货,对本市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不得进货和销售。

  四、市烟花爆竹质检站要严格按照《标准》对进京烟花爆竹进行检验,做到科学、公开、准确地出具检验报告。烟花爆竹专营单位在实际经营中,可直接委托市烟花爆竹质检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各级政府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实际工作中,如需提供技术支持,由市烟花爆竹质检站负责承担。

  五、《标准》确定了新的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级别、类别和标识标注要求,原2005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的通告》(京质监标发[2005]560号)废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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