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8-01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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