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养路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6-19    浏览次数:0

市市政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第三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的收支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养路遇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养路费”为政府性基金,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其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国库。

  二、预算收支科目设置,按《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第80类、830款内容设置。

  三、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计划;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基金预算实行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根据国库制度改革要求,基金收入采用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的方式纳入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国库。市财政局第三分局负责基金收入的日常监缴工作。

  五、基金收入缴库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预算市财政局扩款书”由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统一提供。

  六、为加强基金收入缴款管理,防止混库现象出现,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应做好收入的监缴工作,保证政府基金收入及时收缴入库。

  七、对基金收入不按要求上缴国库,或发生截留、坐支、挪用等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二月六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