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建二〔2011〕22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5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紧密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家电下乡工作的监管,堵塞政策执行过程中易发生的漏洞,防止各种骗补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各区县财政局对本区(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以及财政资金安全负有监管责任,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检查工作,要会同本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做到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发现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要及时检查处理并做好记录,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市商务委。
三、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本区(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备案工作,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日常家电下乡工作的管理,加大对备案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力度,做到对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常态化,发现异常数据或疑似骗补行为应当立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四、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配合本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做好对中标销售流通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销售、补贴代审、补贴垫付、标识卡管理的检查工作。
五、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区县财政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将按照《办法》规定的处罚内容及权限,做出相应的处罚。
六、各中标家电下乡生产企业、销售流通企业和备案销售网点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家电下乡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制定家电下乡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内容履行家电下乡工作职责,对经查实存在骗补等违规行为的生产企业、销售流通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将按照《办法》规定的处罚内容及权限,对违规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将其列入我市家电下乡违规企业黑名单,进行全市通报。凡违规企业5年内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