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合法经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是衡量一个地区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现代化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是一项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顽疾,成为行政机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难点,其主要表现:一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工作很难到位。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以下简称370号令)是属于行政法规中规范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的一般性的规定,与2003年3月1日以后出台的行政法规对比是属于规范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的旧的规定。截止2011年4月,有193部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查处取缔299种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其中138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45个行政机关和部门有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137部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优于370号令。由于有关行政机关未按照《立法法》规定,准确理解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执法实践过程中出现部门间相互推逶的现象,客观上造成对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很难到位。二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监督管理信息互通很难到位。由于各级行政机关通过职责分工、属地管理、级别管辖等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只讲分工,不讲协作”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现行政管理缺位、执法效能低下的现象。三是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很难根除。客观上,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机制不完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场所较为隐蔽,无证无照违法经营主体成份复杂(包括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法律的宣传与教育不到位等问题,造成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很难根除。2007年,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颁布实施以来,省工商局认真履行牵头职责,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制定和出台《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对制止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引导无证无照经营者合法经营,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会同省工商局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本《办法》的调整范围问题
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定义作出统一的规定,其他兄弟省、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表述也不尽相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政府规定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职责分工,《办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将无证无照经营的定义为:“本办法所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件而未取得,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已被吊销、撤销、注销,或者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办法(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在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不适用本办法”,对《办法(草案)》关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适用范围作出排除性规定。
(二)关于无证无照经营监管体制问题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涉及范围大、领域广、种类多,同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部门多达四十几个,查处取缔工作的难度大。因此,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应当加以明确。为此,在《办法(草案)》第四条中规定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协调工作机制,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的相应职责。同时,在《办法(草案)》第六条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并在第七条规定同一经营项目涉及多项前置性行政许可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体制。在《办法(草案)》第八条明晰部门间分工配合、案件管辖权,从而保证部门间职责明确、协同配合、齐抓共管,以切实做好无证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问题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同时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无证无照经营问题,应当把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评议考核机制,把查处无证无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定期对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评议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奖惩依据”。同时,在《办法(草案)》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群众自治组织、公用企业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责任。
(四)关于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共享问题
监督管理信息未实现互联互通,是行政管理缺位、执法效能低下的主要原因,也是社会公众意见比较大的方面。为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能。在《办法(草案)》规定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制度以及政府、行政许可部门在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的责任,如:在《办法(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省人民政府工商部门应当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与其他省级主管部门以及设区市、县(市、区)的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办法(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当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的采集、分类、交换和披露工作,建立信息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此外,《办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过程中信息抄告的具体办法,并在《办法(草案)》第十八条明确信息抄告办理和反馈的规定
(五)关于无证无照经营引导与疏导问题
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无证无照经营与就业问题紧密相关,也是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同时,为了加强无证无照经营的引导与疏导,《办法(草案)》中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无证无照经营的引导与疏导方面的职责,如:《办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为经营者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营者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办法(草案)》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无照经营引导与疏导的具体措施。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对没有取得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大多已作出规定,但对未持合法有效行政许可审批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大多未作出规定。为此,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除营业执照外其他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查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对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电信等服务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违法经营,规定了法律责任。此外,《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2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在该草案网页右侧上角的“草案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省政府法制办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