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1]3号

发布日期:2011-07-29    浏览次数:1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1]3号

天津市宁河县隆昌异形轧钢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221000013957

  组织机构代码:X0082366-4

  地址:宁河县芦台镇津榆支路26号

  负责人:尹玉茂

  天津市宁河县隆昌异形轧钢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1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一条冷拔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0年5月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1年6月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1年6月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1]2号)以及2011年6月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冷拔生产线项目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冷拔生产线项目停止生产。并于2011年7月2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冷拔生产线项目停止生产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罚款人民币八万元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瑜 联系电话:87671560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邮政编码:300191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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