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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复函》(财综[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市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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