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收取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6-08-31    浏览次数:1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立项的函》(沪通信管[2001]办字22号)收悉。根据信息产业部质量监督中心《关于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划归省通信管理局管理的具体意见》(中心质[2000]2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新组建的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职能,将原上海市邮电管理局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费项目划归你局收取。

  二、上述收费需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三、收取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计划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到本函后,请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票据购印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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