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2    浏览次数:5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构建官方兽医负责、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的动物检疫工作落实机制,切实履行动物检疫工作职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6日

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动物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协检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兽医专业人员。

  第三条 根据当地动物检疫工作实际,依法配备与本地动物养殖、屠宰、经营以及动物产品经营等情况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因依法配备的官方兽医力量尚不能满足动物检疫工作需要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配备相应的协检员。

  第四条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协检员配备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协检员指定聘用和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协检员人员待遇和相关工作保障条件,建立健全官方兽医负责、协检员辅助的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机制。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协检员条件审查、指定聘用和培训考核等工作,并对协检员的协助检疫、辅助监管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指定的协检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下列专业资质之一:

  1.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

  3.助理兽医师或助理畜牧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4.乡村兽医登记证。

  (二)热爱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新指定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原来已指定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再录用;

  (四)身体健康;

  (五)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考试合格。

  第六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制度要求,对拟从事协检员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条件审核确认,择优指定有关人员为协检员,并与其依法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指定的协检员名单及相关档案信息,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协检员在官方兽医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现场检疫;

  (二)负责出具协检报告,并对协检结论负责;

  (三)对在协检过程中发现的染疫、疑似染疫及其他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或者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官方兽医报告,并协助官方兽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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