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构建官方兽医负责、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的动物检疫工作落实机制,切实履行动物检疫工作职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6日
浙江省动物检疫协检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动物检疫工作需要,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协检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兽医专业人员。
第三条 根据当地动物检疫工作实际,依法配备与本地动物养殖、屠宰、经营以及动物产品经营等情况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因依法配备的官方兽医力量尚不能满足动物检疫工作需要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配备相应的协检员。
第四条 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协检员配备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协检员指定聘用和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协检员人员待遇和相关工作保障条件,建立健全官方兽医负责、协检员辅助的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机制。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协检员条件审查、指定聘用和培训考核等工作,并对协检员的协助检疫、辅助监管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指定的协检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下列专业资质之一:
1.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执业兽医师或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
3.助理兽医师或助理畜牧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4.乡村兽医登记证。
(二)热爱动物检疫监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三)新指定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原来已指定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再录用;
(四)身体健康;
(五)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考试合格。
第六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制度要求,对拟从事协检员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条件审核确认,择优指定有关人员为协检员,并与其依法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指定的协检员名单及相关档案信息,报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协检员在官方兽医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现场检疫;
(二)负责出具协检报告,并对协检结论负责;
(三)对在协检过程中发现的染疫、疑似染疫及其他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或者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官方兽医报告,并协助官方兽医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