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1]4号

发布日期:2011-07-29    浏览次数:1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1]4号

天津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223000020216

  组织机构代码:67597515-6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贺连海

  天津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1年3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356-2008》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以及《监测报告》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1年6月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1年6月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1]3号)以及2011年6月1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二万九千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南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瑜 联系电话:87671560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邮政编码:300191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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