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8    浏览次数:1

滨海新区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环境监察支队:

  为强化对排污企业尤其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推动排污申报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 促进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关于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的通知》(环监发〔2011〕l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以下简称“汇审考评”)通知如下:

  一、把好数据质量关,提高数据质量

  进一步深化“分级汇审”制度,加强对排污企业填报数据质量的核查。区县对辖区内的申报数据及收费数据应在季报、年报之前完成审核,利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检查工具详细检查数据质量,自行解决数据逻辑不符等问题,提高数据质量。

  二、突出重点,做好年度汇审考评工作

  针对数据校验中发现的问题,2011年度开始汇审考评工作在原有考评内容的基础上,还将对以下情况予以重点考评: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根据2010年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作安排,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应当于2010年第二季度开始在环保部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告。因此,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将作为考评重点。

  2.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中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情况。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是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而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是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内容之一。但是部分区县数据库不完整,导致核查时数据不全,甚至影响了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进度。为进一步推进数据库应用,提高工作效率,从2011年起,对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情况数据库中企业没有申报和应缴纳排污费而未缴纳的,将视为企业未进行申报登记和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同时在汇审考核中予以扣分。

  3.排污申报全面性情况。应充分发挥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作用,要求所有企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也应当及时申报登记。特别是对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政策免征污水排污费的排污企业,也必须按时申报,依法履行排污申报的法定义务。2011年度各辖区内排向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户数与所有排污企业户数的比率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三、稳步推进,为下一年度汇审考评奠定基础

  根据环保部工作重点及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结合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实际情况,下一年度拟对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1.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数据的申报核定工作应充分吸收污染源普查成果,紧密结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开展排污数据的相互验证和分析比对,力求准确核定。各区县应将2010年排污申报中企业名单与本区县污染源普查中工业企业名单逐一核对,对应不上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核对结果于2011年三季度会同排污申报季报一同上报。

  2.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污申报规范情况。为配合国家开展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自2011年度起,对排放铅、汞、镉、铬和一类重金属砷等污染物的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企业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不允许填报简表。

  3.积极推动排污申报政务公开。从2011年度起,排污申报数据的应用情况将作为排污申报核定考核内容之一。对于向重点排污企业提供便捷和开放的网上申报服务方式,推行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政务公开并取得成果的地区,考评时将作为加分项。

  4.应当积极与污染源普查以及动态更新数据比对,扩大申报面,避免遗漏,排污申报与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核对情况今后将逐步纳入汇审考评。

  5.加强对新上项目和畜禽养殖的汇审考核

  新上项目在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履行申报登记手续,正式投产验收后进行变更申报;畜禽养殖业符合申报条件的要履行申报登记手续,统一录入在小型三产中,行业选择“畜牧业”,大类代码“A03”。

  6.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园区、“三产”单位的排污申报管理工作

  各区县应加强对工业园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凡是在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进行申报。

  为配合国家即将出台的《小型三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简易办法》,2011年起,餐饮行业营业面积在300平米(含300平米)以上的单位,不管污水是否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进行申报登记。

  以上两项内容将纳入201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考核。

  7.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确定工业区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性质的复函》(环函[2006]144号)文件规定:“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小区等自建的主要接纳处理生产污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在接纳水质、处理工艺、处理污染物的种类及危害程度方面均与城市集中处理设施明显不同,不能视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其应按照一般工业企业收取排污费。”各区县应对本区域管辖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征收排污费。

  8.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188号)文件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各区县应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管,对超过《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按本规定征收排污费。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齐长清;联系电话、传真:87671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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