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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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