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0-14    浏览次数:2

广州、深圳、茂名市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 2002]15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于2002年10月1日起一并执行。

  一、我省的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计量检定站(深圳市计量质量测试研究院)、国家海洋计量站广州分站、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广州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茂名分站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512号文的标准执行。 

  二、省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在我省新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未出台前,省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643号文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全额缴人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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