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5    浏览次数:2

皖农法〔2015〕127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重大事项

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省农机局: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7月30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8月4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大事项

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把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终身负责贯穿到履职尽责全过程,提升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1.增强法治意识。委负责同志和委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引导干部职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带头尊法,尊崇法律,信仰法治,心中有法;带头学法,全面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模范守法,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行使各项行政权力;自觉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农业改革、促进转型升级、推动农业发展。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做到决策办事依法依规,改革发展用法用规,解决问题靠法靠规,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

2.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用完备、科学、有效的工作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扎实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细化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作中暴露的制度漏洞和缺失,没有制度的抓紧建立,已有制度但操作性不强的进行细化补充,制度与发展要求不适应的及时调整完善。修订委主任办公会议及各项工作制度,增强操作性,使所有行政权力受制度监督、约束、制衡。

3.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禁止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规避法律约束,绕开制度规定,违反程序规则,随意决策。禁止干部职工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违规插手农业工程建设、干扰市场经济运行、干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严禁违法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作为。

二、明确重大事项范围

4.重要政策落实。主要包括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意见、方案;农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定以及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调整等。

5.重要改革措施。主要包括研究落实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举措;涉及农业和农村安全稳定和改善民生的决策事项;其他重要改革事项。

6.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向农业部申报的600万元以上农业建设项目;单项合同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确定、调整等。

7.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部门预算的编制、调整;年度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委内预算外经费支出和预算追加单项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的拨付使用。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

8.完善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制度。凡纳入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委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牵头委分管负责同志、承办处室和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拟定决策方案,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门户网站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凡是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多或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暂缓决策。所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提交会议研究前,经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决策应通过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9.充分发扬决策民主。讨论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明确表态,列席人员的意见可作为参考,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当末位表态集中大家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半数以上成员不同意时,一般缓议,不做出决定,待沟通达成共识时再议。特殊应急情况下,在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前提下,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委主要负责同志说明原因,可做出特别应急决定。要如实记录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四、强化重大事项决策执行

10.严格决策有效落实。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贯彻落实,委属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延缓或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行为发生。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终止决策的,应当及时按照原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11.完善决策执行保障机制。强化重大事项决策执行的督促检查,严格执行检查报告和执行通报制度,对进展缓慢、执行走样、落实不力的,责成有关部门或个人报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效能建设绩效考评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12.开展决策执行效果后评估。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后评估制度。对已经做出的重大事项决策,采取督办检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全面评估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效果。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价机制,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执行效果。

五、确保权力行使公开透明

13.健全公开制度。强化公开意识,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重大事项决策阳光操作、规范运行。

14.突出公开重点。除涉密事项外,重大事项决策的依据、结果、执行情况,列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主动向社会公开。把农业重点项目招投标纳入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之中,及时公告和发布进场交易项目、交易信息和交易结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15.拓宽公开渠道。在发挥传统媒体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的积极作用,增强农业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的影响力和舆论引导力。参与配合省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重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农业重大建设项目等廉政风险点纳入电子监察系统,使权力运行全程可视、可控、可查、可纠。

六、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16.明确责任主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根据各自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事项。委主任办公会决策,领导班子承担集体责任,委主任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分管领导责任,其他委负责人承担协同领导责任。委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一经集体作出,必须严格执行落实,任何单位、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允许各取所需、搞选择性落实。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决策承办单位、法规处和相关人员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17.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委财务处要加大对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的内部审计,完善农业部门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考评,切实维护公共资金安全。人事处要强化对委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所涉资金的审计。办公室要加强督办和约谈监督,追踪决策执行结果。驻委纪检监察室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18.健全终身负责制。制定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权责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对违反法定程序决策、在决策或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承办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委属各单位和省农机局要将规范重大事项决策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农业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举措,省农委将其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各市、县农业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制度或办法。

皖农法〔2015〕127号印发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