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向未成年人售酒"未采纳

发布日期:2002-10-16    浏览次数:1

  昨天下午,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几项新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

  表决批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珠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乳源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条例》。

  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社会性保险条例》的决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县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会区、蓬江区和电白县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

  表决废止:《广东省典当条例》、《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过去根据上述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有效。

  其中,曾经报道过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经本次常委会审议,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常委会认为,原来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出租小客车在营运时间内拒载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过重,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修改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而《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曾作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的规定,有关委员会认为,该条规定不切合广东省目前的实际情况,不便于操作,建议删去,被常委会采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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