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注协连续发布了第2、3、4号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分别就"更正审计结论"、"公司在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如何进行验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具体问题如何操作"等问题,公布了财政部会计司、中注协的答复。
专家指出,在审计报告发出后,注会如果发现了一些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正审计报告的事实,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如果被审计单位同意修改原来提供的有关资料,注会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针对修改后的资料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确保已经采取措施将这一情况通知了有关的审计报告使用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前一次出具的审计报告撤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出具补充审计报告,以免对报告使用人造成误导。从原审计报告签署日至撤销日,如果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当造成审计报告出现错误,报告使用人依赖该报告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公司在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如何进行验资"的问题,专家指出,当公司在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办理增资时,注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这一事实。另外,当公司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时,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还应当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就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财政部会计司指出,《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以投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以部分资产、负债出资,应比照上述原则处理。财政部会计司在答复中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应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四项条件,在未满足四个条件的情况下,不得确认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