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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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