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近对1996年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进行了重大调整。修改后的新条例将于11月1日实施,在全国率先确立了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条例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为监理工程办理执业保险,未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不得承接监理业务。
调整后的条例特别强调了监理单位的独立性。条例规定监理单位要独立履行监理职责,不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为了确保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公正和诚信,条例还指出,深圳的建设主管部门将把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予以公布,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社会监督。
新条例还扩大了强制监理的范围,不仅保留了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规定,同时还规定,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也必须实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