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06    浏览次数: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八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