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程监理条例12处重大调整

发布日期:2002-10-17    浏览次数:3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经市第三届人大第十七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前天公布。该条例11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新条例主要在12个方面作了重大调整:

  ———条例特别强调监理单位不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扩大了强制监理范围。条例不仅保留了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同时规定,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也必须实行监理。

  ———增加了监理的内容。监理单位除进行常规监理外,还要对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和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等两方面进行监理。

  ———调整了监理强制招标的范围。条例规定,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条例规定,下列人员可在深圳市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经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的人员,可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经深圳市注册监理工程师协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深圳市工程监理员证书的监理员可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活动,但不得代表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管理活动中签署有关文件。

  ———对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代表作了限制,建立了监理信用档案制度。

  ———条例不仅对监理单位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违法也设置了严厉的处罚条款,包括罚款、暂扣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

  ———率先在全国确立监理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条例还赋予监理工程师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行业规程、资格核查、培训考试等工作,并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条例还将外地监理单位进入特区承接业务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此外,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区建设局、交通、水务部门对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监理单位的组织形式,确立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制,对监理单位未按要求选派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单位及监理从业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等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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