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细则明天实施 明确公民生存权标准

发布日期:2002-10-15    浏览次数:2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明起正式实施。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今天称,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大的突破是对不在保全和强制范围之内的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税收征管中长期未能解决的公民生存权认定标准问题。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第3款规定: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这些规定不仅是税收征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也开了先河。多年来由于无法解决公民生存权认定标准问题,司法、执法机关对其难以操作,无能为力,即使在国外也少有借鉴经验。

       在税务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如何在加强征管的同时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这一难题。如在上月底广州地税局首次举办的欠税大户房产专场拍卖会上,税务部门就明确指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新《实施细则》的实行将使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面对类似的情况能够更加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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